(2015)西行非诉审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西乡县计生局与何某某、谢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何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非诉审字第00002号申请人西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立,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复胜,男,西乡县白勉峡镇政府干部。被申请人何某某。被申请人谢某某(何某某之妻)。申请人西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西乡县计生局)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4年7月8日作出的西计生征决(2014)第0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西乡县计生局作出的西计生征决(2014)第020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申请人何某某、谢某某于1995年11月24登记结婚,1996年7月2日生育一子,2012年8月7日生育一女。被申请人何某某、谢某某违反了计划生育法律规定,属违法生育。西乡县计生局于2014年6月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西计生征告知(2014)第0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于2014年7月8日以被申请人何某某、谢某某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定,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西计生征决(2014)第0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限被申请人何某某、谢某某于2014年7月30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31500元。申请人于当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征收决定书。被申请人何某某、谢某某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至今仍拒不履行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西乡县计生局作出的西计生征决(2014)第0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西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西计生征决(2014)第0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扬华审判员 陈远林审判员 侯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