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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6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明与王志忠、赵美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王志忠,赵美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6248号原告王明,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风君,系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忠,男,汉族,1964年7月2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赵美桃,女,汉族,1967年1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诉被告王志忠、赵美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1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永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丁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