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6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明与王志忠、赵美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王志忠,赵美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6248号原告王明,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风君,系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忠,男,汉族,1964年7月2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赵美桃,女,汉族,1967年1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诉被告王志忠、赵美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1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永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丁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