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王霞、杨兵与肖成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霞,杨兵,肖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王霞。申请执行人杨兵。被执行人肖成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肖成明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5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雪梅审 判 员 许伦康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