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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李风龙诉刘大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龙,刘大成,保定市辉睿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969号原告李凤龙。被告刘大成。被告保定市辉睿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翠园街732号科技产业园B座办公区。法定代表人陈一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龙诉被告刘大成、保定市辉睿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龙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凤龙负担。审判员  石润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邵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