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李风龙诉刘大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龙,刘大成,保定市辉睿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969号原告李凤龙。被告刘大成。被告保定市辉睿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翠园街732号科技产业园B座办公区。法定代表人陈一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龙诉被告刘大成、保定市辉睿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龙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凤龙负担。审判员 石润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邵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