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中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耿马大宇商务有限公司与余万龙、余万强、曾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马大宇商务有限公司,余万龙,余万强,曾莎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中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耿马大宇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黄春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万龙,男,1988年X月X日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户籍地四川省隆昌县XXX,经常居住地昆明市西山区XXX。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余万强,男,1986年X月X日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户籍地四川省隆昌县XXX,经常居住地昆明市西山区XXX。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曾莎莎,女,1986年X月X日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户籍地四川省隆昌县XXX,经常居住地昆明市西山区XXX。申请执行人耿马大宇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万龙、余万强、曾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2013)临中民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余万龙、余万强、曾莎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耿马大宇商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人民币275万元及负担执行费。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耿马大宇商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对余万龙名下位于耿马县孟定镇金旺路“经典岁月娱乐城”房地产权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保全担保。2014年9月4日本院作出(2014)临中执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对余万龙名下的“经典岁月娱乐城”房地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本院保全之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先期已对余万龙名下位于耿马县孟定镇金旺路“经典岁月娱乐城”的房地产权亦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该财产现处于轮候保全和轮候处置状态。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查询发现并对被执行人余万龙存储在德宏州瑞丽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余额共计72212.81元采取划拨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余万龙、余万强、曾莎莎下落不明,在本院管辖区域内除被执行人余万龙名下位于耿马县孟定镇金旺路“经典岁月娱乐城”房地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临中执字第3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执行法院恢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 毅执行员 甘 新执行员 王先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石凤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