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柳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30日到案,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同月1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胡赵慧,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4)2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继根、被告人柳某及其辩护人胡赵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柳某驾驶浙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慈溪市三北大街自东往西行驶至(慈溪市古塘街道立信停车场)附近时,与在该处自南往北横过道路的行人马某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马某系颅脑外伤、颅内出血合并胸部外伤、胸腔内出血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柳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柳某委托他人报警,在案发现场向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柳某与被害人马某的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已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5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马某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游某成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疾病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死者及家庭情况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事件单、到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柳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柳某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二年。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柳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柳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柳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胡赵慧请求对被告人柳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偏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国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施燕君(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