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广水民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可云与王可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可云,王可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王可云。被执行人王可宏。本院在执行(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王可云与王可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可宏与申请执行人王可云双方自觉的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前富审判员  陈 浩审判员  胡跃先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