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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行非审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袁某某、周某某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袁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法行非审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体育村6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0405-1。法定代表人魏伟,副主任。被执行人袁某某,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周某某,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案由:行政处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长计生征字第39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袁某某、周某某作出(2012)年长计生征字第39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因被执行人袁某某、周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袁某某、周某某未自觉履行(2012)年长计生征字第39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作出的(2012)年长计生征字第39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年长计生征字第39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颖审 判 员  李昌斌代理审判员  胡 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朝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