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马全与国药控股国大天益堂药房连锁(沈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全,国药控股国大天益堂药房连锁(沈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0261号原告:马全,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国药控股国大天益堂药房连锁(沈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全与被告国药控股国大天益堂药房连锁(沈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全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原告马全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