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岳树旺与北京飞科盛达电气控制开关厂、陈飞云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树旺,北京飞科盛达电气控制开关厂,陈飞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岳树旺。被执行人:北京飞科盛达电气控制开关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负责人:陈飞云,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陈飞云。岳树旺诉北京飞科盛达电气控制开关厂、陈飞云、陈飞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香民初字第19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北京飞科盛达电气控制开关厂、陈飞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北京飞科盛达电气控制开关厂、陈飞云名下的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迎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