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保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石文玉与张光权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文玉,张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保字第00001-1号申请人:石文玉,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申请人:张光权,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5)郎民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张光权所有的苏DLT1**号车辆。现原告石文玉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文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光权所有的苏DLT1**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道庆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宋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