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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诉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孟世峰与刘建荣、无锡顺通废旧回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世峰,刘建荣,无锡顺通废旧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诉保字第0009号申请人孟世峰。委托代理人袁征,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建荣。被申请人无锡顺通废旧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青祁路86号519室。法定代表人刘建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孟世峰因借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建荣、无锡顺通废旧回收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孟世峰已向本院提供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孟世峰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建荣、顺通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梅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杜海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