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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川天下一家餐饮娱乐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川天下一家餐饮娱乐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北川天下一家餐饮娱乐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北川天下一家餐饮娱乐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北川天下一家餐饮娱乐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北川禹宗楼酒店的店内附属设施。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建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宋志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