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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玉全与高波、袁海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全,高波,袁海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66号原告杨玉全。被告高波。被告袁海芳。原告杨玉全与被告高波、袁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高波所有的邯山区水院北路150号阳光公寓6-1-301房产一套。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高波所有的邯山区水院北路150号阳光公寓6-1-301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何金峰审判员  武庆才审判员  闫 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高军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