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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王治国与刘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治国,刘文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201号原告:王治国,男,1975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华福林,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文武,男,1980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治国诉被告刘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治国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王治国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国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魏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