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王治国与刘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治国,刘文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201号原告:王治国,男,1975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华福林,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文武,男,1980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治国诉被告刘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治国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王治国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国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魏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