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庆广与徐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广,徐小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01号原告吴庆广。委托代理人张伟。被告徐小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庆广诉被告徐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庆广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陆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