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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肥执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杜宪明与鹿卫东等6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肥执字第1045号申请执行人杜宪明,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鹿卫东,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赵杰,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中波,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李长城,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段衍伟,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张根泉,男,住肥城市。申请执行人杜宪明与被执行人鹿卫东、赵杰、吴中波、李长城、段衍伟、张根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0)肥商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鹿卫东44767.86元、赵杰2767.06元、李长城34676.91元、段衍伟30476.37元、张根泉37075.98元,共计147664.18元。申请执行人杜宪明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肥城市人民法院(2010)肥商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2100元由被执行人鹿卫东、赵杰、李长城、段衍伟、张根泉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乔善贵审判员  马 涛审判员  张永卫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何向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