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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赵友林与赵友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赵友林,男,土家族,生于1955年5月,住重庆市黔江区。被申请人赵友平,男,土家族,生于1969年2月,住重庆市黔江区。申请人赵友林与赵友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友平在黔江区水田乡人民政府的宅基地复垦费87482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宋廷昌、李梅芳所有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如果保全标的物不实而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或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而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对此已明示同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友平在黔江区水田乡人民政府的宅基地复垦费87482元。二、对担保人宋廷昌、李梅芳位于黔江区城南街道办事处青坪居委一组的房产(房地产权证:302房地证2011字第31***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 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思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