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红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邢培杰与刘德庆、辛成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培杰,刘德庆、辛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红民初字第201号原告:邢培杰。被告:刘德庆、辛成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培杰与被告刘德庆、辛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所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刘德庆在安丘农村商业银行红沙沟支行的账户X的存款6000.51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7月4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守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奇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