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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116号原告:柳某某,女,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赵某某,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万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文娥_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