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116号原告:柳某某,女,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赵某某,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万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文娥_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