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执字第3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长沙天大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元旸泡沫塑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天大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珠海市元旸泡沫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382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天大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阎建湘,董事长。被执行人:珠海市元旸泡沫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罗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珠中法民二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元旸泡沫塑料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羊角信用社账号80×××03内存款人民币42万元;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元旸泡沫塑料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80×××20内存款人民币4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志欢二○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肖红星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