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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芙执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长沙市某某环境卫生管理局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长沙市某某环境卫生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芙执字第1776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长沙市某某环境卫生管理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中民四终字第038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某某环境卫生管理局9166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金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蒋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