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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县法执字第6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梁连英与李丙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连英,李丙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县法执字第6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连英,女,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被执行人李丙新,男,汉族,住广东省梅县。梁连英与李丙新离婚纠纷一案,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金民一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李丙新每月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梁连英小孩李某杰抚养费400元,直到李某杰年满十八周岁止。”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8月27日前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中国工商银行梅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梅州分行、中国银行梅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梅州分行、广发行梅州分行、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梅县支行、梅县区住建局、梅县区工商局、梅州市车辆管理所对李丙新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李丙新在中国建设银行华侨城支行有存款3000元,本院对此存款账户进行冻结。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存款账户,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无法实施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梅县法执字第2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带春审判员  张淼云审判员  黄福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林永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