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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唐某、易某某、龚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易某某,龚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易某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龚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4)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易某某、龚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雷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易某某、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7日17时左右,被告人唐某、易某某、龚某酒后因交通事故与行人李某某在南充市中医院门诊大厅发生口角纠纷继而抓扯。17时50分,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北城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到达现场处警,并将被告人唐某、龚某以及李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在该所值班室内,被告人唐某、龚某拒不配合调查工作,无故吵闹、辱骂并推搡值班民警。后被告人易某某到达现场,三人仍不听解释、不顾劝阻,执意接打电话并欲离开值班室。期间,被告人易某某猛推值班民警胸口,被告人唐某、龚某随即上前帮忙拉拽、推搡值班民警,后由唐某采取脚踹的方式致民警杜某腰背部软组织挫伤,阻扰了公安民警正常执行公务。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易某某、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处警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证人林某、李某某、任某某、袁某某的陈述,唐某、易某某、龚某的户籍信息,民警警官证,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文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易某某、龚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刑罚处罚。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易某某、龚某犯妨害公务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易某某、龚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受伤民警的物质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易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龚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春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