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杨国伟申请执行马金芬、李树洪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伟,马金芬,李树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嵩执字第19-1号申请人杨国伟。被执行人马金芬。被执行人李树洪。申请人杨国伟申请执行马金芬、李树洪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嵩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原告杨国伟与马金芬、李树洪于2013年9月5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有效;2、由被告马金芬、李树洪协助原告杨国伟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现判决已生效,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金芬、李树洪下落不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马金芬、李树洪共同所有的位于嵩明县黄龙大街延长线银杏人家小区267幢2-201室(房产证号:201213**;建筑面积:107.71平方米)房屋壹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艳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