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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余兴祥、周廷翠与蔡清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兴祥,周廷翠,蔡清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222号原告余兴祥,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原告周廷翠,女,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蔡清龙,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余兴祥、周廷翠与被告蔡清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兴祥、周廷翠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兴祥、周廷翠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兴祥、周廷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兴祥、周廷翠各负担12.5元。审判员  梅佑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詹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