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钱锦锋与枞阳县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分公司、枞阳县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锦锋,枞阳县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分公司,枞阳县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钱锦锋,男,1972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枞阳县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分公司。负责人:吴约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枞阳县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向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钱锦锋与被执行人枞阳县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分公司、枞阳县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贵民二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枞阳县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俐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江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