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莼民一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周某与卓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卓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莼民一初字第239号原告:周某。法定代理人:卓某乙。被告:卓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卓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亚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