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李永旭与李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120号原告:李永旭,男。委托代理人:李德保,系李永旭父亲。被告:李磊,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牛永英,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尹瑞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葆宏,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旭诉被告李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旭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董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