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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张鹏彪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张鹏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初字第1335号原告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责人:李洪生,经理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冰川路***号。委托代理人周利锋,该公司职员。被告张鹏彪,男,1969年8月16日生,汉族,工人,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诉被告张鹏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