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初字第04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肖志义与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王建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志义,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王建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4874号原告肖志义。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08号水岸天际新寓1栋1214至1222号房。法定代表人杨灿星,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毅灿,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跃江,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建文。委托代理人谢玖红,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志义诉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王建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志义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志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志义撤回对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王建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991元,因撤诉减半后收取10495.5元,由原告肖志义负担。审 判 长 曾伟波人民陪审员 张新明人民陪审员 周汉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皮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