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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廖雄艳与钟祥市民政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雄艳,钟祥市民政局,廖小艳,严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廖雄艳,农民。被告钟祥市民政局法定代表人路明刚,局长。第三人廖小艳,农民,系原告廖雄艳妹妹。第三人严新,农民。原告廖雄艳诉被告钟祥市民政局,第三人廖小艳、严新民政行政撤销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雄艳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雄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雄艳负担。审 判 长  李精华审 判 员  欧 洪人民陪审员  高本清二〇一五年元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前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