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2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雁民初字第02828号原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开发区火炬路*号楼*层*座。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小青,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涛,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普生大厦*层。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小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0年8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某某室,使用面积50平方米,期限为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0日。被告于2010年签订租赁合同时交纳9000元租金外,其余租金直至合同期满未交纳。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9000元及违约金1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8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某某室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从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0日。租金每月1500元。合同签订即付清12个月的房租计18000元,以后每12个月租金要提前15天交付给原告。被告逾期一周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付违约金1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租赁房屋交付被告使用。2010年11月1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9000元,尚欠原告租金9000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收款收据等证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倦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租赁房屋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长期拖欠,显系违约行为,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9000元及违约金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路安平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何 赫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维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