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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5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青岛娇阳灯具有限公司与山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娇阳灯具有限公司,山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5288号原告:青岛娇阳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姜龙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甸禄,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华,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张庆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增斗,男,195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高京林,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娇阳灯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娇阳灯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共计5545元,由原告青岛娇阳灯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宏伟审 判 员  崔满良人民陪审员  吴国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董萃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