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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商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邵宁、苏杰与苏杰、匡友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宁,苏杰,匡友明,张义高,廖斌,陈庆文,冯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商初字第1424号原告邵宁。被告苏杰。被告匡友明。被告张义高。被告廖斌。被告陈庆文。被告冯伟。原告邵宁与被告苏杰、匡友明、张义高、廖斌、陈庆文、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宁与被告苏杰、匡友明、张义高、廖斌、陈庆文、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被告苏杰送达应诉等材料,原告邵宁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邵宁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鲁珍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陆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