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商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邵宁、苏杰与苏杰、匡友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宁,苏杰,匡友明,张义高,廖斌,陈庆文,冯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商初字第1424号原告邵宁。被告苏杰。被告匡友明。被告张义高。被告廖斌。被告陈庆文。被告冯伟。原告邵宁与被告苏杰、匡友明、张义高、廖斌、陈庆文、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宁与被告苏杰、匡友明、张义高、廖斌、陈庆文、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被告苏杰送达应诉等材料,原告邵宁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邵宁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鲁珍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陆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