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邱炳华与丘明强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炳华,丘明强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1号原告邱炳华,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被告丘明强,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原告邱炳华与被告丘明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准许。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何兰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东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