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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邱炳华与丘明强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炳华,丘明强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1号原告邱炳华,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被告丘明强,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原告邱炳华与被告丘明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准许。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何兰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东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