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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民初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邢美红与季龙成、孙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美红,季龙成,孙丽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相民初字第2297号原告邢美红。委托代理人XX。被告季龙成。被告孙丽燕。原告邢美红与被告季龙成、孙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亦辛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美红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龙成、孙丽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美红诉称,2012年11月11日原告出借20万元给被告,另于2014年1月17日出借30万元给被告。两被告至今未还本付息。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其中20万元从2012年11月1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另30万元从2014年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均要求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被告季龙成、孙丽燕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1日,被告季龙成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约定利息一年2.4万元。2012年11月12日,原告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向被告孙丽燕的账户内汇入20万元。2014年1月17日,以两被告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期2至3个月。2014年1月18日,原告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分6笔向被告季龙成账户内共汇入30万元。因两被告至今未还本付息,原告遂诉讼来院。另查明,两被告于1999年5月21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由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信息和结婚申请书、借条、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以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陈述,原告经营油漆店,两被告开设家具厂,双方通过原告舅父介绍借款。原告出借款项为自有资金,借款足额支付。借款发生后两被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季龙成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由其出具的借条为证,该事实应予认定。双方约定20万元的年利息为2.4万元,即年利率为12%,原告可按此标准主张相应利息,利息应以出借款项实际交付的2012年11月12日起算。该借款的借款人为被告季龙成,但两被告系夫妻,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两被告应共同还本付息。另30万元借款,由两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该借款事实可予认定。双方对该30万元借款,只约定借期、未约定利息,应认为定期无息借款,原告可主张3个月借期届满后的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亦应从款项实际交付的三个月后即2014年4月18日起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季龙成、孙丽燕共同归还原告邢美红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其中20万元从2012年11月12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支付另30万元从2014年4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利息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30元、财产保全费3370元,合计人民币8100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自愿垫付,不再退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丁亦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候佳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