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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余义洋与徐洪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义洋,徐洪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762号原告:余义洋,又名余洋,男,汉族.被告:徐洪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义洋诉被告徐洪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义洋于2016年1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义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义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余义洋负担。审判长  张相军陪审员  黄振伟陪审员  杜定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