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沙法民初字第06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程小义与王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小义,王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6318号原告程小义,女,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东,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程小义与被告王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庆忠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田利辉、人民陪审员冯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小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东因下落不明,经本院于2014年9月21日在《人民日报》刊登公告传唤,公告期限届满后,被告王东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小义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2月27日自愿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差欠原告20000元一直未还,双方离婚后,被告于2013年2月28日出具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归还借款,现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2014年12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王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0日,原告程小义与被告王东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某某,2013年2月27日,双方因性格不合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记载:一、子女抚养。儿子王某某(2007年9月1日生),由程小义抚养,王东每月负担生活费50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负担一半。二、财产分割,无财产、无房产。三、债权债务的处理,无债务、无债权。2013年2月28日,被告王东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程小义人民币20000元正,大写贰万正属实。庭审中,原告程小义陈述称,2012年,被告王东向本原告借款40000元,在离婚时归还了20000元,剩余的20000元就出具了借条一份。这20000元中包括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电视、冰箱等共同财产的分割。现因被告未归还欠款,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王东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后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离婚协议书等证据在案证明。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其证据效力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原告程小义与被告王东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王东应当具有约束力。被告王东出具的借条名为借款实为欠条,王东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现被告王东一直未偿还欠款,原告要求从2014年12月24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辩论、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程小义欠款2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12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东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迳付原告程小义9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陈庆忠代理审判员  田利辉人民陪审员  冯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龚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