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一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赵卫与王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卫,王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一字第7号申请人赵卫,农民。被执行人王得,农民。本院在执行赵卫与王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迁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赵卫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4)迁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桂 生审判员 吴 少 金审判员 王 秀 堂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任玉财(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