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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一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赵卫与王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卫,王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一字第7号申请人赵卫,农民。被执行人王得,农民。本院在执行赵卫与王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迁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赵卫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4)迁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桂  生审判员 吴  少  金审判员 王  秀  堂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任玉财(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