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与刘思平、李明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刘思平,李明凤,周胜荣,王冬梅,陈连生,付顺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负责人:胡冠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晓进,该行员工。被告:刘思平。被告:李明凤,系刘思平妻子。被告:周胜荣。被告:王冬梅,系周胜荣妻子。被告:陈连生。被告:付顺梅,系陈连生妻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全椒支行)诉被告刘思平、李明凤、周胜荣、王冬梅、陈连生、付顺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程琼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全椒支行委托代理人许晓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思平、李明凤、周胜荣、王冬梅、陈连生、付顺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全椒支行诉称:2013年11月15日,刘思平、李明凤因经营周转向其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年利率14.58%,逾期罚息年利率18.95%,借款期限12个月,每月依据还款计划表还款。周胜荣、王冬梅、陈连生、付顺梅对上述借款本息、违约责任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自2014年11月15日还款期至今,刘思平、李明凤不再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4年12月15日,刘思平、李明凤偿还本金24849.04元、利息6806.29元,尚欠借款本息25851.19元。请求判令:1、刘思平、李明凤立即偿还借款本息25851.19元(其中本金25150.96元、利息303.67元、罚息396.56元)。利息和罚息暂算至2014年12月15日,此后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时止,利随本清;2、周胜荣、王冬梅、陈连生、付顺梅承担刘思平、李明凤剩余借款本息的连带保证责任。刘思平、李明凤、周胜荣、王冬梅、陈连生、付顺梅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日,邮储全椒支行(甲方)与周胜荣、陈连生、刘思平(乙方)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乙方三人为联保小组成员,从2012年12月3日起至2014年12月3日止,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5万元内发放贷款。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有损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九条约定:乙方的配偶同意乙方作为本协议联保小组成员而从事的借款及(或)保证行为,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周胜荣、王冬梅、陈连生、付顺梅、刘思平、李明凤在协议书上签名,其中王冬梅、付顺梅、李明凤在配偶处签名。2013年11月15日,邮储全椒支行(甲方)与刘思平、李明凤(乙方)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万元,年利率14.58%,期限12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10个月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并约定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罚息。同日,邮储全椒支行将5万元借款发放至刘思平账户,刘思平、李明凤按还款计划表付清了2014年10月15日前的本金24849.04元,利息6806.29元(其中复利3.74元),2014年11月15日第12期本金25150.96元及利息到期后未再偿还,仅偿还利息7.77元。以上事实有邮储全椒支行提供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贷款借据、放款单、还款计划表、还款记录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邮储全椒支行与刘思平、李明凤、周胜荣、王冬梅、陈连生、付顺梅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严格遵守。邮储全椒支行向刘思平、李明凤发放了贷款,刘思平、李明凤应按还款计划表偿还借款,由于未按期偿还,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返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但邮储全椒支行收取罚息后再加收复利,系对刘思平、李明凤违约行为的双重处罚,显属不公,故应扣除已收的复利4.73元。周胜荣、王冬梅、陈连生、付顺梅作为联保小组成员及其配偶,均自愿为刘思平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邮储全椒支行要求周胜荣、王冬梅、陈连生、付顺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思平、李明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借款本金25150.9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截至2014年12月15日止利息303.67元,罚息391.83元,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日止以本金25150.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95%计算,扣除已付利息7.77元、复利3.74元);二、被告周胜荣、王冬梅、陈连生、付顺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3元,由被告刘思平、李明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程琼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