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备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任XX执行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XX,余XX,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备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高XX,男,汉族,1956年12月5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王家湾乡高龙山行政村高龙山村。被执行人余XX(又名余三),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王家湾乡西坬界行政村阳克郎湾村。被执行人石XX,男,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王家湾乡高龙山行政村走马梁村申请执行人高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余XX、石XX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余XX、石XX在你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XX、石XX在你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高明照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