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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备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任XX执行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XX,余XX,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备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高XX,男,汉族,1956年12月5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王家湾乡高龙山行政村高龙山村。被执行人余XX(又名余三),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王家湾乡西坬界行政村阳克郎湾村。被执行人石XX,男,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王家湾乡高龙山行政村走马梁村申请执行人高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余XX、石XX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余XX、石XX在你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XX、石XX在你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高明照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