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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40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回150元。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