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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孔某与宫某生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宫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孔某被执行人:宫某生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债权纠纷一案中,于二○一五年一月五日审结。该案(2014)曲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曲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祥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孔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