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等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朱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4)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朱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朱某某系朋友关系,自2014年4月以来,二人多次为对方及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中,被告人高某某涉案6次,被告人朱某某涉案3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1.2014年4月某日,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A08G**的中华轿车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购买冰毒返回章丘途中,在其车上容留宫某某吸食冰毒一次。2.2014年4月某日,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A08G**的中华轿车从山东省邹平县购买冰毒返回章丘途中,在其车上容留宫某某吸食冰毒一次。3.2014年8月底某日,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A08G**的中华轿车至章丘市胡山林场公墓南侧荒地处,在其车上容留朱某某吸食冰毒一次。4.2014年9月初某日,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A08G**的中华轿车至章丘市官庄镇华民钢球厂北侧一公路边,在其车上容留李某某吸食冰毒一次。5.2014年9月底某日,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A08G**的中华轿车至章丘市官庄镇居易酿造厂北侧一公路边,在其车上容留李某某吸食冰毒一次。6.2014年9月底某日,被告人高某某驾驶一蓝色夏利轿车至山东技师学院东侧加油站处,在其蓝色夏利车上容留朱某某、李某某吸食冰毒一次。(二)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1.2014年8月底某日,被告人朱某某在章丘市贺套村一本宾馆208房间内,容留高某某吸食冰毒一次。2.2014年9月中旬某日,被告人朱某某在章丘市贺套村一本宾馆303房间内,先后容留高某某、李某某吸食冰毒一次。3.2014年9月底某日,被告人朱某某在章丘市贺套村一本宾馆208房间内,容留高某某吸食冰毒一次。本院另经法庭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章丘市公安局民警在章丘市普集镇常坡村以东王村界将被告人高某某抓获,同日12时许,民警在章丘市双山贺套村一本宾馆303房间内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案件来源说明、抓获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案发现场照片一宗、章丘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禁毒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二份,被告人高某某、朱某某的户籍信息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人李某某、宫某某、高某甲的证言,被告人高某某、朱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朱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高某某、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被告人朱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晓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