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商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程智辉与被告高红波、高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智辉,高红波,高雪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冠商初字第84-1号原告程智辉,男。委托代理人白晓云,女。被告高红波,女。被告高雪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智辉与被告高红波、高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高红波价值408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两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高红波价值408000元的财产;二、查封黄某某所有、坐落在鸡冠区某办某号,建筑面积79平方米,房屋产权证书为X**号住宅一处;三、查封王某某所有、坐落在某组团某楼某号,建筑面积64.04平方米,房屋产权证书为X**号住宅一处。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变卖、抵押、转让、互易、典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亓百录人民陪审员 徐 奎人民陪审员 林 晶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吴丽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