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宁与沧州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宁,沧州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张宁。被执行人沧州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新华东路45号。法定代表人张少金,该公司总经理。张宁与沧州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沧仲裁秘字第22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沧执字第25号。因被执行人沧州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沧州市新华区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沧仲裁秘字第225号裁决书,指定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庆代理审判员 王 欢代理审判员 李海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韩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