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行非执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湖北中拓博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北中拓博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行非执字第00001-1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35号。法定代表人郭一彬,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湖北中拓博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梁靓,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湖北中拓博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质量监督检疫行政非诉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9日依据质量技术监督(鄂宜)质监罚字(2014)13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鄂三峡行非审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依法裁定准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中拓博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5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4050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红秀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