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范俊先与郭书明、闫庆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俊先,郭书明,闫庆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范俊先,退休公务员。被执行人:郭书明,青岛绿洲思源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闫庆河,浪潮集团退休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书明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春贵二O一五年元月五日书记员 赵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