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坊黄商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中利行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华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利行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华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艾小平,仇翠花,徐礼明,毛宏,胡邦俊,周会员,张文生,徐礼军,章华,侯祖平,刘群,童国柱,李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黄商初字第35-1号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北海南路192号。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鞍山市中利行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康嘉花园7-105。法定代表人艾小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鞍山市华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经济开发区汤阳创业园6号。法定代表人徐礼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艾小平。被告仇翠花,被告徐礼明,被告毛宏。被告胡邦俊。被告周会员。被告张文生。被告徐礼军。被告章华。被告侯祖平。被告刘群。被告童国柱。被告李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中利行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华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艾小平、仇翠花、徐礼明、毛宏、胡邦俊、周会员、张文生、徐礼军、章华、侯祖平、刘群、童国柱、李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马鞍山市中利行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华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艾小平、仇翠花、徐礼明、毛宏、胡邦俊、周会员、张文生、徐礼军、章华、侯祖平、刘群、童国柱、李萍的银行存款275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6个月,动产的查封限期为一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申请;逾期,保全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殷庆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魏 超 关注公众号“”